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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 Thursday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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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院 高原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学院高原医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实验室。为了建设高效、规范、有序的科研条件及服务体系,实现科研条件共享,成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基地,为了明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与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第二条 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由学院统一领导,依托于院、科技处两级管理,主管部门为科技处。其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并对实验室资源配置计划提供咨询。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实验室行政及业务管理、固定人员的管理、实验技术培训、对外技术服务、学术交流、固定资产保管、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安全保卫等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到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湛,热爱实验室工作,团队精神强,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积极探索新实验,新方法,参与实验室项目建设。

第六条 对重点实验室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文件资料存档,包括:供货合同复印件、配件明细、装箱清单、安装及仪器试运行记录、验收报告;正常运行用时记录、故障记录及维修记录等。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章 实验室运行及使用办法

第七条 实验室引入 “ 开放、共享、服务 ” 的运行机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享的体系,为本院研究生及广大教师提供良好的科研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凡使用实验室条件做科研课题者,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及消耗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院内人员使用费低于院外人员;院外人员使用费应低于国内其他单位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拟到实验室作科研课题的人员或要求提供服务者,应提前向该实验室提出使用仪器设备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院科技处备案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到实验室做科研的工作人员,小型仪器可独立上机使用;大型专用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专管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每台仪器设备均要进行使用运行记录,使用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使用机时及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详细记录,作为仪器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查明责任,按照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在实验室完成的科研报告或发表论文,需署名所在该实验室名称和所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名称。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档案。详细记录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的工作量;仪器设备运行状况,使用机时等有关资料,数据记录存入档案,以此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率及完好率的达标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并与每年度 12 月上报科技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大学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青海大学医学院科技处

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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