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青大医[2007]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发扬“团结、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校风,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以法治校,严格管理以及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海大学医学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成教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全院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对违纪学生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学院各项纪律和规章的严肃性,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如:令其在班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全院通报批评等)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留校察看期限以最后在校时间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和煽动闹事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张贴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观看、传播黄色淫秽制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或浏览黄色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缺乏诚信道德,提供虚假证明或证件,牟取个人利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课题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偷窃、诈骗(包括冒领公私财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包括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价值在100元以上(包括100元),500元以下(不包括5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1000元以下(不包括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四) 价值超过1000元(包括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200瓦以上)、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灶等,除没收器具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换宿舍,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租房外宿,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聚众饮酒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晚归宿舍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处分:
      (
)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结伙打架的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对使用凶器殴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闯入他人宿舍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以劝架为名纵容或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七) 事态平息后再次挑衅或进行报复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调查处理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九) 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 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参与打架,但认错态度好,主动提供调查线索,积极配合调查者,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  饮酒后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酒后闹事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酒后污言秽语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加重处分;

(四)  酒后寻衅打架斗殴者,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加重处分;

(五)  酒后闹事、引发事端,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准假而擅自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活动以及学院、系、班级要求参加的课外活动的均以旷课论。根据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或一次性连续旷课学时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旷课14—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21--2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29--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43-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旷课不足14学时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以告戒或批评,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或帮助他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以教务处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行为事实确凿但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 一学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执行调查处理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处负有协调、督查处理违纪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阅,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和青海大学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从速决定。

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按批准权限行文。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的系(部)送达受处分的学生并由其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学生处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但受处分一年后,受处分学生可以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评议申请,就其在受处分后一年中的表现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0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青海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青海大学医学院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