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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海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特殊原因,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并出具有关证明 ,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制:本科4-5年,最多不得超过 8 年。专科3年,最多不得超过 5 年。超过此年限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院逐步实行学年学分制,详见《青海大学医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成绩由教研室信息员通过校园网报送,同时打印该课成绩单(由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签名)一份报教务处招生学籍科。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时,必须按照《青海大学医学院关于学生考试成绩报送与更正的暂行规定》,在考试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招生学籍科反映查对,不得直接找评分老师或教研室更改。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
(一)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二)考查课成绩分为五级制(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为 90 — 100 分、良好为 80 — 89 分、中等为 70 — 79 分、及格为 60-69 分、不及格为 59 分以下)计分。
第十五条 选修课采用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为每 18 学时计为一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 选修课最低要修满本科 15 学分,专科 10 学分 ; 选修课名称和学分数记入学生考试成绩单(具体办法参照《青海大学医学院关于开设选修课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课程成绩由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集中考试前完成,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出勤、听课、实验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课程总结、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需要缓考者,须持有医院疾病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可随本门课程补考时进行。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采取补考或重修的方式:
( 一 )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一学期不及格者 3 门 ( 包括 3 门 ) 以内,给予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以给一次补考机会;或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安排重修。
补考成绩的记载:考试课及格以上按 60 分记,不及格按实际分记;考查课按“及格”和“不及格”记;无论何种原因补考,都需注明“补考”字样。
( 二 ) 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参加重修的原则,重修实行学分制管理。
1 、为了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提高就业竞争力,学生对某些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时,可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考试成绩高于第一次考试成绩时,则按重修成绩记载;重修成绩低于第一次考试成绩时,则保留第一次考试成绩。
2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参加补考的门数较多,或者学生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 70 分以上、考查平均成绩未达到中等以上者,影响学生取得学士学位者,可申请重修部分课程。凡申请重修的课程,均按正常考试对待,不记补考门数。
3 、学生申请重修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该生到下一年级跟班重修或者可临时组班重修 ; 重修课程如遇时间冲突等原因时,可采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
4 、重修课的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习前)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安排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一次重修);进入临床实习的学生在当年的第一学期安排重修;安排重修的课程最多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3 门。
5 、重修课考试成绩记载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修课的成绩,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同时重修课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生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并对照《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不及格者应该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对个别残疾学生或患某种疾病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教研室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保健体育课,不得免修体育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或未通过论文(设计)答辩者不能得相应学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新补做并安排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凡学生作弊、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不准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后,在毕业前可以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同时按《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有 4 门 ( 包括 4 门 ) 以上不及格者,一学年经过补考仍有 3 门 ( 包括 3 门 ) 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时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时为留级。一年级学生(不包括留到一年级的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虽达到降级规定,但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二学期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允许学生连续或间隔多次留、降级,但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已学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以上(包括 70 分),考查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包括中等),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成绩达不到 70 分、考查成绩在中等以下的所有课程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对个别隔年招生专业班的学生,已达到留、降级而无法处理者,可安排跟班试读或者根据不同专业也可分流到相应专业班学习。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必须由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 ) 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 )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者有疾病,需停课治疗、休养 超过8周者; (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 8周者;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本科不得超过学制 3 年,专科不得超过学制 2 年,休学的期限从休学学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批准休学一周内,持休学文件办完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五)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但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学生的人身安全意外伤害事故等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能批准入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校上课。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书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年未招生,由教务处、学生处协商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转入其他专业或系学习。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学生须交乡、镇、街道、机关等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二 )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理由正当,经劝阻无效,征得家长同意后,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办理。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在开学之日报到,学校对其开始考勤。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一般不准事后补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因病请假要有医院或校医室的疾病证明。
第五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及其对错误认识程度,予以处理(详见《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小组鉴定,辅导员写评语的办法评定,鉴定评语和学业成绩每学年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送学生家长。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批准权限:病、事假 3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3 天以上 1 周以内(含 1 周)由系主任批准。 1 周以上 2 周以内由辅导员、系主任签署意见 , 学生处审批。 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8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实习期间其考勤按《青海大学医学院临床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小组长负责记录,学习委员汇总,每周在班会上公布,并报系办公室备查。
第五十四条 学生请假、续假、销假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或其他活动,凭校医室或医院疾病证明,向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可以有他人代办或补办。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提交有效证明方能准假。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周,所缺课程一律不予补课。
(三)续假:学生续假(含寒暑假)原则上不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须持有效证明,但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四)销假: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后,方可随班上课。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考试成绩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 不发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青海大学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生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提倡吸烟,严禁在教室、实验室、会议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问题,应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向学院反映。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凡学生举办的集体活动必须按照《青海大学医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生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留宿外人。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遵纪守法、明礼诚信。
第七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张贴大、小字报和传单等,告示、通知、启示等应张贴在指定的信息栏内,校外人员张贴广告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对未经同意或未署名的张贴物学院将予以清除。
第二节 学生社团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学院有关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学生社团的活动应严格遵循《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
第七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各类学术文化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同意。
第三节 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依照《青海大学医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鼓励、支持学生参加课外课题研究、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诚实守信。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根据《青海大学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根据《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声辩。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本人签字生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凡本校学生的违纪处分,根据情节分别由系、学生处、学校作出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系作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生所在学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 实行,《 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青大医[ 2005 ] 66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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